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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号欧盟ROHS的区别
  • 发布日期:2010-11-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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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ROHS号欧盟ROHS的区别
      与前一阶段出口欧洲的中国企业拼命更新出产设备、寻找替换供给商不同的是,近来欧洲企业正在为出口中国而发愁,由于他们不知道中国的RoHS指令中所包含的对‘产品标签’和‘强制认证’的要求到底会是怎样。”一位来自欧洲商会的会员企业代表告诉记者。
        他所说的“中国的RoHS指令”,指的是2006年2月28日中国信息工业部制订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因为其所限制使用的六种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故而也被称为“中国的RoHS”。此前欧洲的RoHS指令对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带来了种种壁垒。
        然而,因为双方在对产品标签的要求、对包装标识的使用、可再生材料的要求以及是否强制认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得中国和欧洲出口型企业不得不面临来自两个RoHS指令的双重挑战。
        欧盟的“自主声明”VS中国的“强制认证”
        欧盟的RoHS指令奉行企业“自主声明”的原则,指令不要求使用尺度,不要求强制认证或标识,出产者只需通过自我认证,表示对欧盟成员国所进行的市场监视听从,声明自己的产品不含有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即可进入。

        “它赋予了出产商遵守指令要求的责任,产品投放市场即标识合乎要求。”中国电池产业协会的资深专家王金良对记者说。不外,中国企业一定要留意,这种声明一定要根据事实,不可随意夸口。由于一旦被抽检分歧格,企业将被课以重罚,而企业信用也将面对严峻危机。“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zui高罚款可达5000英镑,甚至被控有罪。因而,必需通过可靠的鉴定方法或请上权势巨子的认证机构进行自主认证,同时其证实材料也应在出口国保留。”王金良说。

        而中国的RoHS指令要求产品在上市之前必需获得CCC认证,并明确要求合用中国尺度,同时,深入细节的标注和材料公示也是强制性要求。
        一直在进行中欧指令比较的英国尺度化协会CharlesBarker也指出,“因为欧盟RoHS指令对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并未做相关划定,因而欧洲企业在出口中国时必需留意中国法令在这方面的划定。同时,除了产品商与出口商外,对于产品供给商同样需要强制认证亦需提起正视。”
        *轮
        中国以严格的尺度胜出,欧洲企业出口到中国必需留意法令的各种划定。当然欧盟RoHS固然是自主声明,但是中国企业一定要注重信用,否则,一旦抽检查出题目,将被课以重罚。

        欧盟的“宽免条款”VS中国的“产品目录”
        欧盟RoHS指令是继欧洲《填埋法》、WEEE指令之后颁布的又一个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欧洲法令,从大型电器到通信、消费、玩具等产品,范围广泛。
        尽管如斯,考虑到良多现行状况,欧盟对一些产品做了宽免,假如在2006年7月1日前投入市场,也可以不受其限制。
        “有时,新产品泛起的时候,也会泛起新的宽免目录,不外,这往往要根据新产品的普及量来决定,目前增加的就有6个这样的宽免。欧盟每四年会对这些宽免目录进行回顾和评价。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介入,并鼓励企业提出建议。”一位来自欧盟的发言人表示。
        “相对于欧盟RoHS指令中所合用的‘电子电气设备’(Equipment),中国的RoHS指令合用的是‘电子信息产品’(Product),前者采用调整设备的方式,沿着工业链向下控制,目的是进行系列约束,而后者则是把产品直接列入,两者在范围上没有太大差别。”来自中国商务部的发言人分析说。

        “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工作电压及宽免的要求,中国RoHS指令没有做出类似欧盟的对产品电压的要求,同时也没有宽免条款。”
        “中国RoHS指令合用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2002年由国家信息工业部制定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分类释义》,该文件做了对这一合用范围的诠释。”
        中国电子技术尺度研究所的邢卫兵告诉记者,目录是逐步增加的,“成熟”一个放入一个,对于目录更新,没有频度要求。未进入目录的产品就意味着宽免。

        “此外,中国目录清单中包含了军用设备及电子元素产品等,而欧盟则没有。而欧盟划定的电子量度仪器和自动贩卖机则没有进入中国目录。”
        第二轮

        中国和欧盟的RoHS指令打平,两个指令在产品监管范围中各有思路,一个是运用宽免条款,一个是成熟一个增加一个。
        欧盟“上市”VS中国“入关”

        有这样一种情况,假如中国的设备商A把非环保的设备卖到非欧盟地区的经销商(如香港本地的经销商B),而该经销商B又把这些非环保的设备转卖到了欧盟的客户C。这种情况下,设备商A是否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或者,部门入口商通过转口商业等形式,从其他地区采购相关产品进入欧盟,而海内出产企业并不知情。假如这些产品在欧盟被查出不符合RoHS要求,出产企业需要负什么责任?

        谜底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出产商都要负责。出产商必需是欧盟范围内的正当实体,并对分歧格产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要产品由出产环节投入市场,无论是分销目的仍是使用目的,无论是作为单独个体(单个产品)仍是一系列中的一部门(一类产品),无论是销售、出借、雇佣、租用仍是赠与,只要发生了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均视为投放市场。这就是欧盟对于‘上市’的解释。”邢卫兵告诉记者。
        另外,对于两种情况中的后者,按照欧盟成员国英国的法律来看,“假如出产商能够证实自己已经采取了所有公道步骤、履行了所有应尽的职责来避免违背划定,出产商就可以申请尽职调查辩护。但是,假如法人主体因为该法人主体的任何主管、或类似官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而违背法规,视为该主管、或官员和法人主体共同违规。”
        “不外,假如产品在欧洲只是作为物流中转,并不打算在欧盟销售,就可以不必知足欧盟的RoHS要求。”
        “只是欧盟目前正在新德里进行游说,相关立法可能同样在印度等其他国家发起,因而,高明的出产者应该熟悉到,从制造对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产品(关于有害物质)中获利,还可以减少受到划定制约甚至处罚的机会,将是*的战略选择。”CharlesBarker表示。

        邢立兵还告诉记者,“区别于欧盟的‘上市’划定,中国RoHS法令对于‘投放市场’指的只是销售,即从制造厂商到分销商、消费者或者用户;而上游制造商为下游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假如该产品不在市场上直接销售,则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同时,中国出口的产品及为装配出口的整机而入口的零部件不受其约束。”
        对于良多欧洲企业一直担心的中国海关对入口货物的检查,设在信息工业部经济运行司内的部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解释是,“入口货物通关单是中国商检部分对检修检疫合格的入口产品发放的凭据,中国商检部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2007年3月1日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不管入口仍是本地产品,都采取后市场治理。”

        第三轮

        欧盟以严格的监管产品上市的整个上下游链条胜出,而中国的法令只针对市场上的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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