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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新纺织品名称指令
  • 发布日期:2010-11-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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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公布新纺织品名称指令
         
      欧盟《*公报》于2009123日刊登第2008/121/EC号指令,对关于纺织品名称的第96/74/EC号指令作出修订,并列出各类纺织纤维的名称,以及关于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它标记的规定。
          
      96/74/EC号指令制订一套总则,规定业者必须在纺织品标签列明纤维含量,符合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指令设立检查制度,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96/74/EC号指令于10多年前出台,其后经历数次修订。去年,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第96/74/EC号指令,令条文更加清晰。新指令旨在确保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纺织产品,其名称、纤维成分及标签内容等资料明确和一致。
         
      新指令包含20项条文,列出关于纺织品标签的规定。根据现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计含有zui少80%纺织纤维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制成或制成产品,均受监管,必须加上标签,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新指令第4(1)条规定,纺织品须是*由同一种纤维制成,才能标示为“100%””(或其他类似字眼。该纺织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计zui多2%其它纤维,条件是有合理的技术原因,并非在常规情况下加添。根据第4(2)条,经过梳理程序的纺织品,宽限比率可增至5%
         
      指令第6(1)条表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其中一种占总重量至少85%,则该产品须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标明其成分:1.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在总重量所占的比率;2.主要纤维的名称,及至少85%的字眼;3.产品所含各种纤维的比率。
         
      指令第6(2)条表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但没有一种占总重量达85%,则该产品须至少以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占重比率来标明成分,并按占重比率由大至小列出其它纤维的名称可标明或不标明其占重比率
           
      新指令就标签的式样向纺织品生产商提供指南。如生产商须确保其商业文件清晰列明纺织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向消费者销售该等纺织品时,标签字体必须清晰可读和统一8(2)(3)。新指令确定,生产商向消费者销售纺织品时,成员国可要求生产商在产品标签及标记中使用该国文字8(4)
          
      根据新指令,纺织品标签规定并不适用于若干类产品,其中包括供出口至第三国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成员国以便转运的产品、从第三国进口作内部加工的产品等。
         
      指令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纺织纤维名称及说明列表、不受强制标签约束的例外产品清单例如以纺织物料制造的旅行用品、玩具、旗帜等、计算纤维占重比率的协定宽限比率列表等。
         
      新指令于今年212日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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